| 1. | 通報成員:泰國 |
| 2. | 負責機構:工業(yè)部工業(yè)建設廳(DIW)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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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有害物質。
ICS:[{"uid":"99"}] HS:[{"uid":"9802"}] |
| 5. |
通報標題:有害物質法案(No.4)B.E.2562(2019)頁數:16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 更新法案規(guī)定了以下主要修訂: ?說明有害物質“過境”的定義,以反映其與“進口”明顯不同的真實活動方式。這有助于減輕有害物質企業(yè)家的負擔,加快他們的通關過程,從而減少原始程序的官僚步驟。新規(guī)則是為更適當的監(jiān)管而制定的,如: -損害保險要求; -確定有害物質“過境”的專門海關邊境; -所有“過境”活動完成后,商品應在進口海關檢查站放行后5天內出口; -根據泰王國的立法,“過境”許可證持有人應為合法注冊的有害物質進出口商; -確定“過境”許可費。 ?對需要回收或返還的物質實施豁免,以減少重復相同程序的過度關稅,前提是符合主管當局的規(guī)定和條件。 ?制定針對研究、分析、研發(fā)目的的有害物質使用豁免的規(guī)定。這一規(guī)則將減輕不必要的負擔,并在實踐中提高效率。 ?關于有害物質廣告的監(jiān)管,已規(guī)定相關規(guī)定,使主管機關能夠進行全面監(jiān)管。本節(jié)將全面廢除消費者保護法中以前的措施。 ?根據初步損害支付規(guī)定做出如下規(guī)定:補償那些受到有害物質不利影響的人,包括響應機構。如果商品已投保,賠償應提前支付,無需責任審核。 ?附加規(guī)定:負責機構應要求違反或不遵守法律的進口商或“過境”經營者緊急將有害物質運送到泰王國境外,一旦確定此類危險物質不得在泰王國銷毀或處理,負責機構應收集有害物質樣本作為訴訟的必要證據。 |
| 7. | 目的和理由:由于控制有害物質的現行立法長期存在,應對這些規(guī)定進行修訂,以使其不斷更新/現代化,以應對當前新出現的問題,并加強更有效的實施。旨在為利益相關方提供更可行、更有效、更方便的操作,同時引入廣告監(jiān)管控制。這些規(guī)定提高了安全性,對人類和環(huán)境更有利。 |
| 8. | 相關文件: ?有害物質法案(No.4)B.E. 2562(2019) ?有害物質法案B.E. 2535(1992) |
| 9. |
擬批準日期:
2019/04/30 擬生效日期: 在泰王國政府公報上公布之后180天(2019年10月28日)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不適用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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