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愛沙尼亞 |
| 2. | 負責機構: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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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標簽(酒)
ICS:[{"uid":"67.160.10"}] HS:[{"uid":"22"}] |
| 5. |
通報標題:酒、煙草、燃料及電力消費稅法案修訂草案頁數:2頁 使用語言:愛沙尼亞語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根據草案0.05升至0.2升瓶裝烈酒將征印花稅。按照現行法律:“乙醇含量超過22%、銷售包裝凈容量超過0.2升及以上或應付消費稅總額超過14克魯恩的酒應在包裝上貼印花稅票”。 消費稅總額標準廢止。同樣,對于注冊時被注冊為藥物的酒,印花稅要求廢止。 |
| 7. | 目的和理由:要求0.05升至0.2升瓶裝烈酒交印花稅的目的是防止逃稅。目前購買極小包裝(如0.1升)的瓶裝伏特加酒是可能的。由于這些產品沒有印花稅要求,因此與有印花稅要求的酒相比存在更多的逃稅行為。草案2010年1月1日生效。在該日期之前投放消費市場的0.05升至0.2升瓶裝酒允許銷售至2010年1月31日。 |
| 8. | 相關文件: -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9年下半年 擬生效日期: 2010/01/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通報之日起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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