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中國 |
| 2. | 負責機構: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SAC) |
| 3. |
通報依據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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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銅精需、鉛精需、鋅精需、混合鉛鋅精需、錫精需、鎳精需、鈷硫精需
ICS:[{"uid":"73.060"}] HS:[{"uid":"2603 "},{"uid":" 2604"},{"uid":" 2605"},{"uid":" 2607 "},{"uid":"2608"},{"uid":"2609"}] |
| 5. |
通報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有色金屬需產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頁數:10頁 使用語言:中文 鏈接網址: |
| 6. | 內容簡述:《有色金屬需產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國家標準規(guī)定了有色金屬需產品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的限值。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有色金屬需產品。有色金屬需產品中天然放射性的限值應符合如下的規(guī)定: a 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 有色金屬需產品天然放射性核素238U、 226Ra、232Th、40K的活度濃度限制值為: 238U、 226Ra、232Th衰變系中的任一核素≤1Bq/g; 40K≤10Bq/g。 b 篩選水平 在距有色金屬需產品貨堆(直徑≥2m,厚度≥1m)表面0.1m處測量的條件下,規(guī)定需產品γ輻射劑量率(包括環(huán)境γ本底劑量率)的現場檢測篩選水平為400nGy/h。 c 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 禁止有色金屬需產品被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或夾帶人工放射性物質或放射源 |
| 7. | 目的和理由:保護環(huán)境 |
| 8. | 相關文件: - |
| 9. |
擬批準日期:
WTO秘書處分發(fā)后90天 擬生效日期: 批準后6個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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