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 2. | 負責機構:商業(yè)司;經(jīng)濟事務部;No.15, Fujhou St, 臺北, 100;臺灣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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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地板瓷磚、墻面瓷磚、瓷磚和拋光瓷磚
ICS:[{"uid":"91.100.25"}] HS:[] |
| 5. |
通報標題:瓷磚的建議標簽標準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應消費者關于瓷磚的進一步信息的要求,商業(yè)司打算要求貼于瓷磚標簽的下列信息: (1) 日用品名稱、 (2) 生產上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以及進口瓷磚的進口商的名稱、電話號碼和地址、 (3) 生產商國家或地區(qū)、 (4) 主要材料、 (5)數(shù)量、尺寸(采用厘米或毫米)和等級和 (6)生產日期。此間一信息被要求以標簽形式張貼在外包裝上。使用的書寫語言應是中文,可以補充外語。 另外,生產商國家或地區(qū)的信息還應當以壓制或燒結方式,清楚地標志在空白處的背面,是用中文或外語。面積小于50平方厘米的馬賽克瓷磚和突出瓷磚不受此要求限制。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信息。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通報后6個月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通報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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