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日本 |
| 2. | 負責機構:國土交通省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 2.9.2,[ ] 2.10.1,[X]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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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品:機動車輛
ICS:[{"uid":"43."},{"uid":"03.120.20"}] HS:[{"uid":"8701"},{"uid":"8702"},{"uid":"8703"},{"uid":"8704"},{"uid":"8705"},{"uid":"8706"},{"uid":"8707"},{"uid":"8708"},{"uid":"8711"},{"uid":"8714"},{"uid":"8716"}] |
| 5. |
通報標題:部分修訂機動車輛等的型號命名法規(guī)頁數(shù):5頁 使用語言:英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容簡述:當收到某個曾經(jīng)嚴重違反有關召回程序的汽車制造商或進口商的型式批準申請時,應當對其是否采取適當?shù)募m正和防止再次發(fā)生違反召回規(guī)定的措施進行驗證。 |
| 7. | 目的和理由:確保汽車的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 |
| 8. | 相關文件: 機動車輛的型號命名法規(guī)(1951年的第85號省頒條例)。該修正案公布時,將在"KAMPO"(官方公報)上發(fā)表。 |
| 9. |
擬批準日期:
2005/03 擬生效日期: 2005/04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2005/03/22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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