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臺澎金馬單獨關稅區(qū) |
| 2. | 負責機構:財政部國庫局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X] 2.9.2,[ ] 2.10.1,[ ] 5.6.2,[ ] 5.7.1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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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酒精產(chǎn)品
ICS:[{"uid":"67.160.10"}] HS:[{"uid":"2203"},{"uid":"2204"},{"uid":"2205"},{"uid":"2206"},{"uid":"2207"},{"uid":"2208"}] |
| 5. |
通報標題:煙草酒精管理法修正草案(有關進口酒精條款)頁數(shù):1頁 使用語言:漢語,有英語譯文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無論國產(chǎn)的還是進口的酒精產(chǎn)品均須經(jīng)檢驗,達到國家衛(wèi)生標準的酒精產(chǎn)品才可進入市場。酒精產(chǎn)品按照有關衛(wèi)生管理機構公布的酒精衛(wèi)生標準進行檢驗,甲醇或鉛的允許含量作為管理的基本參考。例如,甲醇含量:葡萄酒,3000毫克/升(純酒精)以下;其它酒精產(chǎn)品,1000毫克/升(純酒精)以下。鉛含量: 0.3毫克/升以下。 |
| 7. | 目的和理由:消費者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煙草酒精管理法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待定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自分發(fā)日期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 國家通報機構
[ ] 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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