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瑞典 |
| 2. | 負責機構:Boverket-瑞典國家住房、建筑和規(guī)劃委員會Box534,37123Karlskrona,Sverige指定處理有關通報的意見的機構或當局的名稱和地址(包括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和網(wǎng)站地址,如果有)如果與上述內(nèi)容不同,則應注明:KommerskollegiumBox6803,11386StockholmSverigeTel:08-6904800epost:1535@kommerskollegium.se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2.9.2[X],2.10.1[ ],5.6.2[X],5.7.1[ ],3.2[ ],7.2[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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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覆蓋的產(chǎn)品:建議規(guī)例包括《規(guī)劃及建筑物條例》(2011:338)第1章第5節(jié)所提述的機動裝置的條文,并載有以下方面的具體條文:升降機-自動梯及自動梯-纜車裝置-架空載客裝置-機動閘門及類似裝置-機動廢物處理裝置HS編碼:??ICS編碼:
ICS: HS: |
| 5. |
通報標題:瑞典國家住房、建筑和規(guī)劃委員會關于機動設備檢驗機構控制和認證的條例;頁數(shù):7 使用語言:瑞典語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瑞典國家住房、建筑和規(guī)劃委員會(Boverket)提出了關于電動設備檢查執(zhí)行和檢查機構認證的新法規(guī)。該提案包含檢驗機構認證的資格要求,以及關于初始檢驗、定期檢驗和復檢應涵蓋的內(nèi)容的規(guī)定。該提案還規(guī)定了對安全和健康構成直接風險的缺陷類型,根據(jù)《規(guī)劃和建筑法》(PBF)第5章第14節(jié),這些缺陷導致禁止使用電動設備。此外,該提案還包括對檢查機構必須發(fā)布的檢查報告的要求,以及檢查機構必須向Boverket提供的報告和信息。 |
| 7. | 目的和理由:擬議法規(guī)包含的條款規(guī)定了PBF第5章第8節(jié)中的檢查要求以及PBF第5章第11節(jié)中的檢查協(xié)議要求,立法提案還規(guī)定了根據(jù)《PBF》第5章第10節(jié)為檢驗機構認證設定的能力要求,;保護人類健康或安全 |
| 8. | 相關文件: https://technical-regulation-information-system.ec.europa.eu/en/notification/26945法規(guī)草案和影響評估附后。非官方翻譯將通過歐盟TRIS數(shù)據(jù)庫提供。 |
| 9. |
擬批準日期:
待定 擬生效日期: 2025-12-01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通報后60天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 ]國家通報機構[X]國家咨詢點,或其他機構的聯(lián)系地址、傳真及電子郵件地址(如能提供):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SWE/25_03668_00_x.pdf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5/TBT/SWE/25_03668_0_x.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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