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化妝品新條例(EC)No 1223/2009將于2013年7月11日全面生效,這意味著自該日期開始,歐洲經濟區(qū)(EEA)市場內銷售的化妝品必須符合該條例的要求(其中有部分要求已早于該日期實施),業(yè)界應對此提起關注。
1. (EC)No 1223/2009的幾個實施時間點
化妝品新條例的三個時間節(jié)點需要引起業(yè)界的關注:
2010年12月1日,禁止使用CMR的1A,1B和2類物質,其中2類物質經過歐盟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評估后可能予以豁免;
2013年1月11日,在此日期前投入歐盟市場的含有納米材料的化妝品應在2013年7月11日向委員會進行通報,獲批后方可使用;
2013年7月11日,所有進入EEA市場的化妝品都必須符合新條例的要求。
2.(EC)No 1223/2009的幾個內容要點
(1) 安全報告制度
新條例要求用化妝品的安全報告(COSMETIC PRODUCT SAFETY REPORT)替代之前的毒理學風險評估(Toxicological Risk Assessment,TRA)(依據(jù)76/768/EEC規(guī)定),在附件I中給出了安全報告所需的細節(jié)框架(由于A部分:化妝品安全信息和B部分:化妝品安全評估組成)。與原有的獨立性風險評估相比,化學安全報告新增了額外信息,包括:成分的預期作用、理化性質、化妝品的穩(wěn)定性、微生物特性、新型化妝品的用法和劑量等內容。
(2) 責任人的義務
明確了責任人義務,與歐盟對化妝品的監(jiān)管強調企業(yè)全責的理念保持了一致。責任人應取保產品質量符合法規(guī)要求,并有義務向政府職能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在產品出現(xiàn)問題時,還應保證政府部門能獲取產品信息文件,并負責產品的退貨、召回等。
(3) 產品的通報
責任人應在產品上市前,通過電子文檔的形式提交產品的種類、名稱、責任人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產品上市的成員國、出現(xiàn)問題時的處理方法等。該通報只需要提交給委員會和歐洲化妝品協(xié)會(COLIPA)聯(lián)合開發(fā)的數(shù)據(jù)庫,而非各成員國,且相關文件需要由責任人自行保管。
(4) 對納米材料的要求
納米材料是指不溶的或具有生物耐久性的有意生產的材料,其一個或多個外部尺寸,或一個內部結構的范圍在1~100納米之間。對含有納米材料的化妝品通報的信息至少包括:納米材料的化學名稱、CAS號、EINECS / ELINCS號;納米材料的規(guī)格指標 (微粒大小、物化性質等);根據(jù)使用納米材料的化妝品資料,估算的納米材料上市量;納米材料的毒理學特征;根據(jù)化妝品的分類,提供納米材料的安全性數(shù)據(jù);合理的、可預見的暴露條件等。
3.執(zhí)行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EC)No 1223/2009中規(guī)定化妝品為:用于人體外部任何部位 (皮膚毛發(fā)指甲口唇和外陰部) 或牙齒及口腔粘膜的物質或制劑,主要起到清潔香化或保護作用,以達到保持良好狀況美容或消除體臭的目的。在此定義下,在歐盟防曬霜、部分口腔清潔產品和肥皂均屬于化妝品,而在美國則屬于非處方藥(OTC)。
詳情可參考(EC)No 122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