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個月,許多公司就加利福尼亞第65號提案下關于各種消費品中鉛和鄰苯二甲酸二異辛酯(DEHP)的含量達成協議。其中,重新規(guī)定珠寶類產品中鉛含量不應超過100ppm。
過去,第65號提案已達成一系列協議,包括對一定范圍內消費品中的鉛、鄰苯二甲酸鹽和其他化學物質的限制。這些限制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產品:鋁制廚具、圍兜、陶瓷制品、兒童產品、軟線、化妝品、運動墊、玻璃制品、耳機線、行李和附件、珠寶、午餐盒、調制解調器卡、新奇物品、個人攜帶產品(如旅行箱、單肩包、手提包、錢夾、零錢包、錢包、護照和證件夾、箱子、鑰匙鏈、裝訂機和整理文件的夾子)、自行車中的PVC組件和配件、焊料、運動器材、玩具和手表。
2009年5月,加州達成了關于珠寶類產品中鉛含量的解決方案。該方案重新對兒童產品(如15 USCA § 2052中定義)中組件或材料鉛含量的要求進行修改,規(guī)定在2010 年1 月1 日前鉛含量應低于200ppm。對于由相關組件或材料制造的其他任何產品,鉛含量也應低于300ppm。自2010年1月1日起,提案所涉及的產品及其部件和材料的鉛含量應低于100ppm。2009 年8 月13 日起,提案所涉及產品的表面涂層鉛含量應低于90ppm。
2009年,根據一些法庭案例重新規(guī)定珠寶中鉛含量要求,加州還提出一個解決方案,由另一辯護者為珠寶重新規(guī)定鉛含量要求。
關于珠寶的解決方案和其他解決方案的摘要,已列于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