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1日,泰國衛(wèi)生部(MOPH)制定有關輻照食品法規(guī)草案。
泰國衛(wèi)生部(MOPH)提議對有關輻照食品的措施做出如下修訂:
1. 泰國衛(wèi)生部(MOPH)的第103號(BE.2529)號通報將被撤銷并由本措施提案取代。
2. 除了所推薦的關于食品輻照處理的國際實施規(guī)范(CAC/RCP 19-1979, Rev. 2 - 2003)之外,輻照處理應當遵照本措施提案的特定要求:
- 輻照源 a) 伽馬射線放射性核60Co 或137 Cs?;?b) 來自機械源的,在5 兆電子伏(MeV)或低于5兆電子伏操作的X射線,或 c) 由機械源產(chǎn)生的,在10兆電子伏或低于10兆電子伏操作的電子 ;
- 吸收劑量取決于本措施草案所附的輻照目的,但總吸收劑量不得超過10 KGray ;
- 輻照設備應當由主管部門批準,與所要求的處理對照標準相一致。
3. 食品輻照應當根據(jù)技術要求操作和/或重視消費者保護,并且不得代替生產(chǎn)質量管理規(guī)范(GMP )或GAP。
4. 除了泰國衛(wèi)生部(MOPH)關于標簽要求的通報和相關的有關食品的通報之外,根據(jù)本措施提案的標注應當明確顯示:
a) 食品輻照處理的總公司名稱和地址;
b) 標注為“輻照”或其它類似的標注;
c) 輻照的特定目的為“用于….”;
d) 輻照的標志是自愿性的,但如果應用,該標志必須依照本通報所附的規(guī)定標志,并緊跟在食品名稱的后面;
e) 輻照處理的日期。
5. 食品包裝應當依照生產(chǎn)質量管理規(guī)范(GMP),在輻照處理之前和之后進行。
6. 標簽要求的過渡期為一年。
該草案擬定于在國家公報上通報之后180天生效。
來源:中國WTO/TBT-SPS國家通報咨詢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