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請中,需要對化學物質、用途,和 / 或申請者的所有分組進行合理性說明。所申請的用途可以是申請者自己的用途,也可以是其下游用戶的用途。在不降低保護,并允許多個申請者分擔申請費的前提下,分組的可能性應使得授權程式盡可能有效。
授權申請書應包含以下資訊:
(a) 如附件 IV 提及的物質的特性;
(b) 擬定申請書的一個或幾個人的姓名和聯絡細節(jié);
(c) 詳細說明用途;應包括物質在混合物中的相關用途和 / 或在下游產品的化學物質組分中的相關用途;
(d) 提供詳細化學品安全報告。注明只需要處理哪些要進行授權的特性 (Annex XIII 所指定的: CMR 、 PBT 、 vPvB 等 ) 。如果申請者已經為化學物質提交申請,則不必再次提交化學品安全報告,因為這已經涉及到當前問題中化學物質和用途所需要的風險管理措施。
考慮到授權批準的條件,如果認為適當的話,申請書也可包括:
(a) 根據規(guī)章中之 Annex XV 所做的社會 - 經濟分析;
(b) 考慮到化學物質用途的風險以及替代品的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的供選方案分析,附上替代方案,包括研發(fā)計畫,申請人所提議的行動時間表。
申請書不應包括:
(a) 根據指令 96/61/EC 給予準許的從一設施 (installation) 中排放的物質所引起的危害人類健康和環(huán)境的風險;或
(b) 由條款 11(3) 所提及的優(yōu)先規(guī)定和根據 (WFD) 指令 2000/60 第 16 條批準的法律,要求所管制的物質由一個點源向水環(huán)境 (aquatic environment) 排放或通過水環(huán)境排放所起的風險;
(c) 物質應用于被理事會指令 90/385/EEC 、 93/42/EEC 或 98/79/EC 所管制的醫(yī)療設備中所引起的對人類健康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