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通報成員:美國 |
| 2. | 負責機構: |
| 3. |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
通報依據(jù)的條款其他:
|
| 4. | 覆蓋的產(chǎn)品:
ICS: HS: |
| 5. |
通報標題: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燃煤和燃油電力公用蒸汽發(fā)電機組——撤銷2020年的復議并確認適當和必要的補充調(diào)查結果頁數(shù): 使用語言: 鏈接網(wǎng)址: |
| 6. |
內(nèi)容簡述: 補遺理由: [ ]評議期變更 - 日期: [ ]批準的通報措施 - 日期: [X]公布的通報措施 - 日期:2023年3月6日 [X]通報措施生效 - 日期:2023年3月6日 [X]最終措施文本可從[腳注參考文件:1]獲?。?[1:該信息可以通過包括網(wǎng)站地址、pdf附件或其他可以獲得最終/修改措施和/或解釋性指南的信息來提供。]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3-03-06/html/2023-03574.htm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3-03-06/pdf/2023-03574.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3/TBT/USA/final_measure/23_1812_00_e.pdf [ ]通報措施被撤回或撤銷 - 日期:如果措施被重新通報,相關編號: [ ]通報措施的內(nèi)容或范圍發(fā)生變更,文本可從以下網(wǎng)站獲取1:新的意見反饋截止日期(如適用): [ ]發(fā)布的解釋性指南和文本可從以下途徑獲得 1: [ ]其他: 說明:標題:國家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燃煤和燃油電力公用蒸汽發(fā)電機組——撤銷2020年的復議并確認適當和必要的補充調(diào)查結果 機構:環(huán)境保護署(EPA) 措施:終審 概要:在考慮公眾評議意見后,EPA將撤銷2020年5月22日的調(diào)查結果,即根據(jù)《清潔空氣法》(CAA)第112條的規(guī)定,對燃煤和燃油電力公用蒸汽發(fā)電機組(EGU)進行監(jiān)管不適當且沒有必要,并得出結論,如其2016年4月25日的調(diào)查結果所示,在考慮成本后,監(jiān)管EGU的有害空氣污染物(HAP)排放仍然是適當且必要的。 日期:EPA最終措施已于2023年3月6日生效。 本最終規(guī)則和以G/TBT/N/USA/1837通報的擬議規(guī)則的案卷號為EPA-HQ-OAR-2018-0794。可在Regulations.gov網(wǎng)站上查閱案卷文件夾,網(wǎng)址為 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ket/EPA-HQ-OAR-2018-0794/document,可查閱主要文件和輔助文件以及收到的評議意見。在Regulations.gov網(wǎng)站上也可以通過搜索案卷號來獲取文件。 ? |
| 7. | 目的和理由: |
| 8. | 相關文件: |
| 9. |
擬批準日期:
擬生效日期: |
| 10. | 意見反饋截至日期: |
| 11. |
文本可從以下機構得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