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9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fā)布第ADC49號案件的最新公告,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磺酸(Linear Alkyl Benzene Sulphonic Acid)作出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否定性終裁,決定自即日起終止對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涉案產品主要用于硫化多種物質,例如制備洗滌劑中的石蠟,也用于生產洗衣粉、洗碗液以及其他工業(yè)清潔劑;涉案產品的巴基斯坦稅號為3402.3100。
2016年11月28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大陸、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磺酸啟動反傾銷調查。2018年1月27日,巴基斯坦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決定自2017年5月25日起對涉案產品以成本加運費價格(C&F)計征反傾銷稅,有效期為五年,其中,中國大陸的稅率為10.57%。此后,巴基斯坦進行了一次日落復審,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肯定性裁決,決定自2022年5月25日起繼續(xù)對上述國家/地區(qū)的涉案產品征收為期三年的反傾銷稅,其中,中國大陸涉案產品維持10.57%反傾銷稅不變。2025年5月23日,巴基斯坦對中國大陸、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韓國和中國臺灣地區(qū)的磺酸啟動反傾銷第二次日落復審調查,案件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6/01/ADC-49-Final-Notice-of-Conclusion-Second-SSR-Sulphonic-Aci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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