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5日,歐盟委員會發(fā)布公告,對原產(chǎn)于中國、沙特阿拉伯和美國的1,4-丁二醇(1,4-Butanediol)作出反傾銷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國涉案企業(yè)新疆美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Markor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臨時反傾銷稅為105.6%、萬華化學(四川)有限公司[Wanhua Chemical (Sichuan) Co., Ltd]為113.7%、其他合作企業(yè)(詳見原文附件)為107.5%、中國其他企業(yè)為113.7%,沙特阿拉伯涉案企業(yè)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及沙特阿拉伯其他企業(yè)的臨時反傾銷稅均為52.4%,美國涉案企業(yè)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的臨時反傾銷稅為135.7%、美國其他企業(yè)為142.5%。涉案產(chǎn)品的歐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編碼為2905 39 26和2905 39 28。
2025年6月6日,歐盟委員會對原產(chǎn)于中國、沙特阿拉伯和美國的1,4-丁二醇啟動反傾銷調(diào)查。案件傾銷調(diào)查期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損害調(diào)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diào)查期結(jié)束。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60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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