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0日,在議員亨利·瓦克斯曼的倡議下,美國眾議院通過了HR5320 《2010資助、質量和供應法案》(AQUA)。該法案旨在通過修訂《生活飲用水安全法》和增加聯(lián)邦資助的“飲用水流轉資金”,來改善飲用水基礎設施。本法案中,來自加州的議員安娜·艾緒重新詮釋了《生活飲用水安全法》中的“無鉛”條款,提出去除水管裝置中的鉛,以降低生活用水輸送系統(tǒng)中的鉛含量。
新法規(guī)修改了《生活飲用水安全法》第1417條,以降低供水裝置中最大容許鉛含量。HR 5320還規(guī)定了鉛的限量(焊料:0.2%;觸水管件:0.25%)、計算方法和豁免材料清單(用于非飲用水系統(tǒng)中的管件和用于衛(wèi)生設施、直徑大于2英寸的管件)。一經制訂成法律,則由美國國家環(huán)境保護局進行發(fā)布和實施本法案,包括測試方法的驗證。本法案將于2012年1月1日生效。
在加州,水管產品中的鉛含量目前由眾所周知的《加州無鉛法案》AB1953規(guī)定?!都又轃o鉛 法案》(AB 1953)已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作為《加州健康與安全法規(guī)》的第116875條款(HSC 116875)。根據(jù)2010年之前的法律,該第116875條將最大容許鉛含量規(guī)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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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裝置中最大容許鉛含量,即“無鉛”標準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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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C 116875頒布之前 |
HSC 116875頒布之后,2010年1月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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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焊料和焊劑:含鉛0.2%;
? 管道和管件:含鉛8.0%;
? 水管管件和固定裝置:含鉛4.0%(按干重計)。 |
? 焊料和焊劑:含鉛0.2%;
· 管道、管件、水管管件和固定裝置的接觸水表面:以平均重量計算含鉛0.25%。 |
除處理或輸送生活用水以外的裝置,“無鉛”的定義與聯(lián)邦政府要求相同:
· 焊料和焊劑:含鉛0.2%;
· 管道和管件:含鉛8.0%;
水管管件和固定裝置:含鉛4.0%(按干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