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歐盟有機農業(yè)條例規(guī)定,從2010年7月1日起,在歐盟任何成員國生產并符合有關標準的預包裝有機產品必須具有有機標志,對于來自第三國的進口有機食品,該標志則是可選的,同時,允許其他私人、區(qū)域或國家的標志與該歐盟標志一起出現(xiàn)。顯然,對于進口有機食品,雖沒有強制要求,但沒有“有機標簽”將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2010年2月8日歐盟委員會正式宣布,經投票,獲勝的“歐洲葉”(Euro-leaf)標志成為了歐盟有機標志。有機產品獲得“歐洲葉”有機標志的方法是,聯(lián)系獲得歐盟委員會或其成員國直接授權的歐盟境外的控制機構,它們可批準第三國產品使用有機標識并輸入歐盟。
具體的歐盟有機立法
歐盟在2008年(重新)制定了兩個具體有關有機生產、有機產品進口與分銷、以及標簽的有機條例。它們是有關有機生產詳細規(guī)則的委員會條例(EC) No. 889/2008和有關從第三國進口有機產品的委員會條例(EC) No. 1235/2008。
有機農業(yè)詳細規(guī)則條例
委員會條例(EC) No 889/2008的附錄詳細列出了以下規(guī)定:
有機農業(yè)允許的產品,如化肥、土壤改良產品和殺蟲劑;
房屋和活動領域(包括有機家畜牧場)大小的最低要求,這取決于動物物種和生長階段;
有機農業(yè)允許的非有機動物飼料,用于配合飼料和預混合物生產的飼料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有機食品生產(包括酵母生產)允許的非有機成分、添加劑和加工助劑。
有機標志要求。
有機產品進口條例
委員會條例(EC )No 1235/2008規(guī)定,保持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與第三國已經達成的正常的相互承認,為此,委員會在成員國支持下,監(jiān)督有機產品的生產和控制,使得產品必須符合歐盟有機立法的原則和目標,但不必與其法律完全一致,在該進口條例附錄III列出了獲承認的第三國清單。同時,進口條例也確保能夠進口沒有獲承認的第三國的有機產品。
按與歐盟完全一致的方式生產和控制的有機產品將可以自由進入共同體市場,準備采取這樣的控制方法的控制機構可向歐盟委員會申請并獲得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的授權。經與成員國合作,對控制機構進行監(jiān)督直接由歐盟委員會負責。
但第三國的生產條件通常與歐盟是非常不一樣的,不可能完全適用歐盟的生產和控制規(guī)則,因此,允許執(zhí)行與歐盟有機立法在目標和原則上基本一致的類似規(guī)則。直接獲得歐盟委員會和成員國授權的控制機構可就地進行檢驗,歐盟公布了指南說明控制機構如何獲得批準、怎樣被監(jiān)督,對于進口有機產品的生產和控制,它們能采取那些措施。